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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山东半导体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 山东半导体商会,英文名称:SHANDONG SEMICONDUCTOR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S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山东半导体业界从事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半导体上下游材料和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应用、教学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山东区域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半导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1768 号齐鲁软件园大厦 A 坐 1007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跟踪、研究行业动态和国内外技术发展方向,为政府部门提供有效建议。
(二)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团体标准、服务规范。
(三)开展行业技术的研究,规范企业生产、研发,提供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沟通本商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商会与其他商会、协会、联盟等组织的关系。
(五)组织举办学术报告,展览会,产品推进会,举办业务培训。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七)经批准编辑出版会刊书籍,建立网站,公众号等。
(八)接收政府委托事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积极弘扬正能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奉献精神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预先研究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商会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和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商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可由秘书长推荐设立执行秘书长开展日常服务;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在行业具有足够正能量,具备奉献精神(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以及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个单位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5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商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商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商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商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商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商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山东半导体商会的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65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商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商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条 本商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商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商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如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11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商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1 月 26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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